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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所得认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的规定,2017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桐乡市超石投资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桐乡彩和油墨有限公司共收到厂房租用费215340元,故认定桐乡市超石投资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违法所得为2153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桐乡市超石投资有限公司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案件资料的情节,拟对桐乡市超石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5340元,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3068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1
    决定机关 桐乡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