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639****74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20747号 |
| 案号 | (2021)渝0113执405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重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1 001.4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4338.06元及逾期罚息25 204.60元; 二、被告佛山市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尚欠借款101 001.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借款逾期罚息; 三、被告佛山市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2元,减半收取计1651元,由被告佛山市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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