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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金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司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690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新商初4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新执补字第00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新区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4-23
    发布日期 2016-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金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路通公司货款15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20元,由金虹公司负担(路通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5820元由金虹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予退还,由金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路通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中山支行;帐号:63080104000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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