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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79****38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5321民初1470号
    案号 (2021)粤5321执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东华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2014年4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014年9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2014年12月5日签订)以及《补充协议(2)》(2015年12月20日签订)于2016年8月19日起解除。 二、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工程款人民币162560元给原告广东华陶建材有限公司。 三、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58000元给原告广东华陶建材有限公司。 四、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霍钊、被告宁晓对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钊、被告宁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东华陶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71元,由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霍钊、被告宁晓负担5554元,由原告广东华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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