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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10****90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4199号
    案号 (2020)津0101执恢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款本金4600000元,截至2019年5月27日应付利息33616.8元、复利44.36元以及自2019年5月28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二、如被告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可与被告蔡磊协议以其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东南侧涟水园6-1-601号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蔡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蔡磊、被告吴琳对被告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34.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34.50元由被告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蔡磊、被告吴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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