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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桐城中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68****992J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桐民一初字第02208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恢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桐城中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7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一期附属工程59万元自2014年6月9日按6.15%/年计息,35.4万元自2015年6月9日按5.50%/年计息;二期工程516万元自2014年6月19日按6.15%/年计息,996.6万元自2015年6月19日按5.50%/年计息,均计算到本金清偿之日止)和违约金(其中:一期工程436.2万元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2%/月计算,427.8万元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2%/月计算;一期附属工程59万元自2014年6月9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35.48万元自2015年6月9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期工程516万元自2014年6月19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996.6万元自2015年6月19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均计算到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389元,由原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43元,被告安徽桐城中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05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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