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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泸县)应急罚〔2021〕8-(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对四川众邦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公司生产部提溴车间工段长何高军、公司生产部提溴车间操作工李泽波、公司生产部现场调度张强、公司生产部提溴工段操作工陈银、公司生产部提溴工段操作工许敬丽作出警告,并处四川众邦制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万元);处何高军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处李泽波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处张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处陈光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处许敬丽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7
    决定机关 泸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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