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5873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2372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45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21 |
发布日期 | 2018-03-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寅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3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日尚欠利息146.657万元;以299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二、宜兴市寅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6.56万元。 三、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陆乾、马亦仙对宜兴市寅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395元减半收取1066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698元,由寅天公司、宜鹏公司、陆乾、马亦仙负担。该款已由资产公司预交,寅天公司、宜鹏公司、陆乾、马亦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资产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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