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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873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2748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4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1
    发布日期 2018-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悦朗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299.963678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25日为131.550782万元;以4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加0.24%再上浮50%计算;以4299.96367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加0.24%再上浮50%计算)。 二、江苏悦朗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75.82万元。 三、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马燕峰、陆乾、丁旭对江苏悦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范围内(含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271减半收取143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136元,由悦朗公司、宜鹏公司、马燕峰、陆乾、丁旭负担。该款已由资产公司垫付,悦朗公司、宜鹏公司、马燕峰、陆乾、丁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给资产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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