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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873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2381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4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日期 2018-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亿利晨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39892.59元、期内欠息(暂算至2015年12月3日为403561.80元,以本金19839892.5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年利率4.6075%计算)、逾期罚息(以19839892.59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112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1125%计算)。 二、江苏亿利晨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1.48万元。 三、对江苏亿利晨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陆乾、马亦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57元减半收取78579、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3579元,由亿利晨公司、申乾公司、宜鹏公司、陆乾、马亦仙负担。该款已由资产公司垫付,亿利晨公司、申乾公司、宜鹏公司、陆乾、马亦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资产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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