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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873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1422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欧马史宾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9854479.79元、期内利息8674.17元、逾期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上浮14%再上浮50%计算,以本金9865408.8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上浮14%再上浮50%计算,以本金9854479.7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上浮14%再上浮50%计算,扣除已收罚息152.48元)。 二、江苏欧马史宾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76700元。 三、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无锡市乾丰锻造有限公司、陈晓芽、胡晓勋对江苏欧马史宾纳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40元,减半收取45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20元,由欧马公司、宜鹏公司、乾丰公司、陈晓芽、胡晓勋负担(招商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欧马公司、宜鹏公司、乾丰公司、陈晓芽、胡晓勋向其直接支付,欧马公司、宜鹏公司、乾丰公司、陈晓芽、胡晓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招商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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