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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宜鹏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873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267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2
    发布日期 2016-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鹏公司、德乾公司、炤龙公司、凌特公司、天乾公司、马燕峰、陆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归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逾期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53100元。 二、对宜鹏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有权以先驰公司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屺亭字第1000057054、1000057055、1000057056、1000057057、100005705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和宜他项(2013)第600422、600423、600424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分别在562万元、86万元、4万元、871万元、71万元和778万元、1415万元、732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莱顿公司应对宜鹏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83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3941元,由宜鹏公司、德乾公司、炤龙公司、凌特公司、天乾公司、马燕峰、陆乾承担,由莱顿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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