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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三香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68****77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421民初2441号
    案号 (2020)湘0421执恢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三香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刘志勇借款本金5 718 126元; 二、被告湖南省三香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刘志勇从2017年2月2日起以借款5 718 1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款项,限被告湖南省三香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 800元,由原告刘志勇负担 22 973元,被告湖南省三香农林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 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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