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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和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174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德开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402执10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2
    发布日期 2016-10-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维杰借款本金人民币2180097.5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35000元); 二,被告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中新房华夏实业(德州)福信有限公司、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代偿后由追偿权; 案件受理费305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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