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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25MA****FM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民终3747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恢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梅春华支付原告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铸锭和开方设备、厂房、堆场、车辆等租金、太阳能发电电费以及原告垫付的水电费、员工工资、员工社保资金、税款共计2888396.82元; 二、被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梅春华支付原告桂林尚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828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梅春华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32185元,由被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梅春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反诉原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梅春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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