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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25MA****FM6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7民初816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3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苏州市 至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48792.98元并偿付资金占用 期间的利息(以148792.9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照 1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 计算资金占用费用至实际支付至日止)。 二、被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市 至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税费损失7607.51元、为解除查封货物 所产生的保证金22万元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2万元为基数,计 算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2126.67元;以22万元为基数, 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律师费 18000元、住宿及餐饮费2580元、滞留人员费用5670元。 三、被告桂林航丰光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苏州市至 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355元。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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