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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公(浦)行罚决字[2020]0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启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月6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鹿城区南汇街道南浦大厦102-1号南侧的杭州启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未按时将员工陈*的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责令限期三日内整改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6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南浦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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