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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570****47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2民初445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广才工程款170140.29元及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为1007.37元,之后利息以170140.2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段广才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2元,被告北京首都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00元,原告段广才负担45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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