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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271****49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2刑初103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10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该款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单位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款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龙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8日;即自2017年58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涉案未退还人民币六亿九千六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一元一角,应予追缴并发还涉案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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