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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271****49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1446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3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严传阳工程款5451167.9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严传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747元,由原告严传阳负担88919元,被告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08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29747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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