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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191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1589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1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明书、樊庄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本金39319.7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09年2月18日当事人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载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款之后,有权向被告张明书、樊庄英追偿。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被告张明书、樊庄英、金鹰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兴化建行已垫交,被告张明书、樊庄英、金鹰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兴化建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78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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