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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191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1601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1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被告吴殿根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吴殿根、张兔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借款本金71059.73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殿根、张兔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殿根、张兔英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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