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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6****3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3民初9380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9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5-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1261019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1821787.7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129247.4元从2015年4月23日起算,本金125000元从2015年5月21日起算,本金 129167元从2015年6月19日起算,本金156110.28元从2015年7月 20日起算;本金193461.25元从2015年8月20日起算;本金 193642.62元从2015年9月24日起算;本金187220.56元从2015年 10月21日起算;本金303160.33元从2015年11月23日起算;本金 400万元从2015年12月21日起算;本金300万元从2016年2月19日起算;本金13404778.3元从2016年3月3日起算)。二、被告杨国生、高幼娜、深圳市皇室太古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就代偿部分向被告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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