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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6****3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深仲涉外裁字第34号
    案号 (2018)粤03执1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5
    发布日期 2018-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代偿款人民币3,777,359.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5年9月6日为人民币19,795.89元,自2015年9月7日起以3,777,359.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见附表“违约金计算表”)。 二、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申请人追偿。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第一至第四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8,755元,由第一至第四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该款申请人已预付,由第一至第四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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