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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8****97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2970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一百零五万元及利息(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一计息,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在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一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九万五千五百一十一元五角四分); 二、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对宋伟杰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向宋伟杰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七百三十九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宋伟杰、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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