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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8****97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3267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恢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支付利息1139695.11元。 二、被告山西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息15‰向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支付15000000元借款自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的罚息。 三、被告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93元,由被告山西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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