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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8****97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民初33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36997.5万元,并就借款本金按年利率9.5%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9.5%计收复利。 二、被告太原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庄信用社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5万元。 三、被告吴建功、王明礼、高福成对太原市富百家购物广场被告有限公司的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太原市富百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前述一、二项债务中20000万元借款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太原太富百家公司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的前述一、二项债务中18000万元借款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213879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太原市富百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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