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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8****97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2341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艳红、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7年2月21日的罚息5460元及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建功、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2元,由被告王艳红、魏杰、吴建功、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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