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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8****97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2335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娉婷、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贷款本金72万元,拖欠罚息4573.8元,罚息6751.8元,及从2017年2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吴建功对被告石娉婷、王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11113元、保全费4177元由被告石娉婷、王斌、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吴建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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