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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8****97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2410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亚平、李俊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共计545756.74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30日起到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 二、被告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5元、保全费4152元、保全保险费1378.50元由被告郝亚平、李俊强、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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