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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吉祥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汝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627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370号
    案号 (2017)苏0211执1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7-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顺利、被告林慧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华东、原告周建华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278万元。 二、被告江苏吉祥狮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临海东方电动车有限公司对尹顺利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尹顺利、被告林慧萍、被告江苏吉祥狮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临海东方电动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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