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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豹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民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6545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皖0521执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豹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93442元,合计1193442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6‰支付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马鞍山豹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679502元,合计3679502元;并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马鞍山豹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12400元。 四、被告魏民红、叶超群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马鞍山豹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位于当涂县大陇乡南拓村当国用(2013)第0457号使用面积17727.75㎡的工业土地及位于当涂县大陇乡大陇轧花厂房地权证2013字第201300000947、201300000948、201300000949、201300000950、201300000951号工业厂房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15元,由被告马鞍山豹源实业有限公司、魏民红、叶超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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