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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威麦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WD6J-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5民初12696号
    案号 (2019)苏0115执7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友森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扬州鑫耀家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9650元、运费12760元,共计8241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8241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友森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原告扬州鑫耀家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的仓储费1200元,剩余仓储费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江苏友森广告有限公司将扬州鑫耀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为其生产的6680只小黄人公仔玩具全部取走之日止,按照50元/月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扬州鑫耀家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原告鑫耀公司负担260元,由被告友森公司负担19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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