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美冠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235343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3881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46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16 |
发布日期 | 2017-01-1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美冠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2800元、支付截至2016年5月16日的迟延违约金16153.68元及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迟延违约金; 二、被告刘永放、全雪梅、昆山华尔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美冠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美冠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0元、诉讼保全费2084元,合计8104元,由被告美冠胜、刘永放、全雪梅、华尔森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8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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