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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南美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408****7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4民初2579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恢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南美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隆玛飞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付如下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及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发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无锡市滨湖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12认书、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经批准的基建计划或立项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用地范围内的地形图、土地的地理位置图、规划设计图纸(包括红线图、规划图)、建筑总平面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依法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依法应当由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依法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记账凭证、建设工程抵扣联扣税凭证、建设工程总分类账账本、建设工程应交税金明细账账本、建设工程明细分类账账本、建设工程纳税申报表、建设工程税控IC卡;二、无锡南美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隆玛飞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三、无锡南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潇文、刘伟对上述第二项中无锡南美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锡南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潇文、刘伟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南美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无锡隆玛飞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1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516元(此款已由无锡隆玛飞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隆玛飞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60元,由无锡南美亿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南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潇文、刘伟共同负担213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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