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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综行执明分罚字〔2020〕第(GH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擅自改变规划总平面布置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2、移位不影响相邻关系的,按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肆拾叁元柒角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0
    决定机关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肖荣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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