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综行执明分罚字〔2020〕第(GH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擅自改变规划总平面布置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2、移位不影响相邻关系的,按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肆拾叁元柒角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0 |
决定机关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肖荣乐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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