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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19〕3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雪菲力柠檬味盐汽水(生产日期20180603、保质期12个月)13瓶,可口可乐纤维+汽水(生产日期20180909、保质期9个月)1瓶; 2、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6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人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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