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辉弘汇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229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5民初7085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36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辉宏汇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市资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费用9588073.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88073.11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辉宏汇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费2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40581元。 三被告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金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哦你公司、徐朝瑞、朱慧、徐信久、张金莲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85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0100元。由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南京辉宏汇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弘瑞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金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哦你公司、徐朝瑞、朱慧、徐信久、张金莲负担87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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