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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时代川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832****120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725民初3561号
    案号 (2021)川1725执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800万元、违约金80万元、工程项目前期建设工程施工款140万元(合同编号GF-2017-0201),共计支付1020万元。扣减民和新世全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已支付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12万元,下欠1008万元,由被告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前给付2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给付剩余尾款488万元; 二、若被告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任一笔款项,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未给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就未支付款项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成都时代川博集团有限公司、民和新世全市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3000元,减半收取41500元,由被告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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