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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南(消)行罚决字〔2020〕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账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7
    决定机关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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