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7]金卫医罚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医务室)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6月8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开发区的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医务室的医疗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医务室诊疗桌上放置装满针头的塑料瓶1只;诊桌下面放置套有黑色塑料袋的黄色垃圾桶1只,该垃圾桶内装满已使用的输液皮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未将已使用的针头、输液皮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2、医务室诊桌旁放置1只套着黑色塑料袋装有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生活垃圾内混有已使用的输液皮管、棉球等医疗废物。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1 |
决定机关 | 市卫生计生委 |
法定代表人 | 傅招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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