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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卫公罚〔2021〕4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义乌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发现5名以下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游泳者游泳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佰圆整(¥8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决定机关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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