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卫公罚【2019】1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义乌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义乌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在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万达广场3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住宿、游泳等服务,时间为24天。并于2019年6月28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法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裁量标准,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义乌市卫生健康局2019年7月2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9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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