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国稽罚〔2017〕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国稽罚〔2017〕141号 案件名称: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文君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1月11日实现的贷款利息收入11200.00元(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所偷增值税633.96元,处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507.1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温岭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温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日期: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4 |
决定机关 | 市国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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