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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国稽罚〔2017〕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国稽罚〔2017〕141号  案件名称: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文君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1月11日实现的贷款利息收入11200.00元(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所偷增值税633.96元,处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507.1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温岭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温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日期: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4
    决定机关 市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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