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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枫泉博凌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书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366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年海民初字第12190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9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枫泉博凌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鸿安恒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一万三千二百一十元,并给付违约金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鸿安恒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枫泉博凌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元(原告北京鸿安恒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枫泉博凌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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