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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第22201700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9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陆军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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