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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工商质监处字(2016)第0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关于院胜利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汽车配件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5
    决定机关 杭锦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院胜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