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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应急罚〔2020〕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2020年12月11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部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员工贺业伟无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20年12月11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部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员工贺业伟无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12月11日(宁)应急现决[2020]25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2、2020年12月11日(宁)应急检记[2020]254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  3、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何苗根询问笔录1份共2页;  4、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贺业伟询问笔录1份共2页;  5、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限期整改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9
    决定机关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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