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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鉴)行罚决字[2017]134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07日9时左右,公安机关在对越城区鉴湖镇骆家葑村大家阳光里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吴东海未办理居住登记,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自与吴东海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吴东海身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其办理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7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鉴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王建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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