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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南交罚[2021]048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0月26日08时3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五象大道11-5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陆志勇驾驶桂N82239-中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10月26日8时28分在南宁市龟背桥搭载2名乘客到钦州市新棠镇,分别与乘客约定15元和20元的运费,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客运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路单、线路牌扣押凭证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9
    决定机关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侯晓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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