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南交罚[2021]048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0月26日08时3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五象大道11-5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陆志勇驾驶桂N82239-中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10月26日8时28分在南宁市龟背桥搭载2名乘客到钦州市新棠镇,分别与乘客约定15元和20元的运费,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客运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路单、线路牌扣押凭证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9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侯晓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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